懷孕及產後之「精神科藥物」使用
 更新日期:2008/07/28 10:15 uho編輯部
絕大多數人都知道懷孕不能亂吃藥,但女性的精神疾病好發於18至45歲,正是生育年齡,尤其有些女性在懷孕前已經罹患精神疾病正服藥治療中,或者懷孕、產後出現精神疾病需要治療時,”精神科藥物的諮詢”就顯得更為重要。


相較於以往醫師普遍不傾向開立藥物給懷孕婦女的情形,近幾年醫療的觀念慢慢有了轉變。高雄立市凱旋醫院神經精神科林潔欣醫師指出, 許多研究顯示懷孕時若罹患憂鬱症、焦慮症、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而不治療,將增加許多生產時及新生兒併發症,例如早產、出生體重不足、嬰兒發育緩慢、需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治療等等,壞處遠超過以安全的方式使用藥物;若懷孕婦女因嚴重精神症狀而出現自殺或甚至傷害孩子的念頭,後果更是不堪設想。


林潔欣醫師表示,根據多年來各國所發表的研究以及婦女精神醫學專家的經驗,懷孕及哺乳期用藥原則可分為以下幾點:


1.計畫中的懷孕有較充裕的時間討論治療選擇,若有必要可換成在懷孕期較安全的藥物。
2.藥物治療的目標並非做最大程度的症狀控制,而是減低對母親或胎兒有危險的症狀。 若可能,應在用藥前採取心理治療或其他社會心理之非藥物治療。
3.所有建議的治療方式應與該婦女及其伴侶作詳細的討論,並且紀錄於病歷;評估該婦女用藥的必要性,例如精神疾病的嚴重度與懷孕前復發情形等。
4.回顧該婦女的用藥史,選擇治療反應最好的藥物(安全的藥物若無效,則增加換藥的風險),盡量單一用藥(單一藥物高劑量優於合併多種低劑量藥物)。
5.若可能則避開主要器官發育期(embryogenesis,於懷孕第三到第八週)再開始用藥。並選擇上市較久,有較多研究報告的藥物(新藥的懷孕等級較安全有可能是因為所發表的研究報告尚不多)。
6.哺乳期的用藥相較於懷孕期相對安全,因為母乳中的藥物濃度遠低於通過胎盤的藥物濃度。
7.因懷孕及產後生理之改變,需小心監測某些藥物之血中濃度,避免藥物中毒或藥量不足。
8.若服用某些可能對胎兒具危險性的藥物,則應定期安排相關產前或出生後之檢查。例如,服用鋰鹽應加強檢查胎兒之心臟發育、服用鎮靜安眠藥應注意新生兒是否有戒斷症候群...等。


若懷孕婦女的精神症狀嚴重,無法接受藥物副作用或潛在的危險性,可以考慮施行電氣痙攣療法(ECT,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)。林醫師強調,若懷孕婦女的精神症狀並不嚴重,或是長期服藥的婦女過去復發情形不多(例如重鬱症復發次數少於四次)考慮在懷孕前停藥,則可以嘗試以「非藥物方式」治療,包括有生活型態調整(避免菸、酒、咖啡因,充足睡眠)、心理治療(認知行為治療、婚姻治療、家族治療、團體治療等)、肌肉放鬆、生物回饋、音樂治療、另類及輔助療法(瑜珈、冥想、芳香療法、針灸、催眠等等)。


懷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婦女來說實在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過程,如何能夠保持良好的身心狀態同時將對胎兒的危險性降到最低,除了與專業的醫療團隊密切合作,家人朋友的同理和支持更是不可或缺的力量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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